淄博海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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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赛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T 15173 声校准器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型式核准试验
型式核准试验指对生产企业制造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新车型按型式核准规定进行的试验。
3.1.2 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指受试车辆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包括风噪声)。
3.2 符号
本标准使用下列符号。
S: 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
4 定置噪声限值
在用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见表 1。
表 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
噪声限值 dB(A)
发动机排量(Vh)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ml 2005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50 85 83
>50 且≤125 90 88
>125 94 92
5 测量仪器
5.1 声学测量仪器
5.1.1 噪声测量用的声级计或与之相当的测量系统,应符合 GB/T3785 对 1 型或 2 型声级计精度的要求。
1
GB 4569-2005
当使用能周期地监测 A 计权声级的系统时,系统的读数时间间隔应不大于 30ms。声级计或与之相当的测
量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定期检定。
5.1.2 测量时使用声级计的 A 频率计权特性和“快(F)”挡时间计权特性。
5.1.3 每项测量开始和结束时,都应遵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 GB/T 15173 的要求检查和校准声级
计。在没有再做任何调整的条件下,如果后一次校准读数相对前一次校准读数的差值对 1 型声级计来说
超过 0.5dB(A),对 2 型声级计超过 1dB(A),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校准时的读数应按测
量要求记录在附录 A(资料性附录)的表格中。
5.1.4 测量过程中,允许按声级计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防风罩,但应注意防风罩对传声器灵敏度
和方向性的影响。
5.2 车速和发动机转速测量仪器
应使用专用的车速测量仪器和发动机转速表,其要求应符合 GB/T 5378 的规定。
5.3 气象测量仪器
风速仪、大气压力计和温度计应符合 GB/T 5378 的规定。
6 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6.1 测量环境
6.1.1 测量场地(见图 1)
图 1 定置噪声测量场地及测量区域
6.1.1.1 测量场地应为表面干燥的由混凝土、沥青或具有高反射能力的硬材料(不包括压实泥土或其他
天然材料)构成的平坦地面。场地内应能划出一呈长方形的测量区域,长方形四边距受试车外廓(不包
括手柄)至少 3m,在此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声级计读数的障碍物存在。声级计传声器离道路边缘的距离应
不小于 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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