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海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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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JB/T 7235 四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JB/T 7237 三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噪声限值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应符合表 1 中的规定。
表 1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
噪声限值 dB(A)
试验性质 实施阶段
装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 三轮汽车及装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
第 I 阶段 ≤83 ≤84
型式核准
第 II 阶段 ≤81 ≤82
第 I 阶段 ≤84 ≤85
生产一致性检查
第 II 阶段 ≤82 ≤83
4 型式核准
4.1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就符合本标准适用范围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加速行驶
车外噪声排放水平,向负责车型型式核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核
准申请。
4.2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应提交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如
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等的技术参数,特别应提供有关能对车辆噪声控制起作用的设计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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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技术文件。
4.3 申请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型式核准的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必须提交一辆符
合上述技术描述的样车给经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为“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检测机构应按本标准附录 A 进行噪声测定,按附录 B 进行记录,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检测
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型式核准主管部门。
4.4 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型式核准试验限值规定,则认为合格,否
则为不合格。
5 型式核准扩展
5.1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车型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型式核准扩展的申请应由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向
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出。
5.2 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交申请型式扩展车型和被扩展车型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如
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等的技术参数,特别应提供有关能对车辆噪声控制起作用的设计方面内容
及相关技术文件。
5.3 必要时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交符合上述技术描述的样车。
5.4 检测机构应按本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型式核准扩展的检验,对符合型式核准扩展条件的车型出具
检测报告,并提交给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就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来说,在以下主
要方面与已核准车型没有差别的车型可以进行型式核准扩展。
5.4.1 车身外形或结构材料(特别是发动机机舱及其隔声材料);
5.4.2 车长和车宽;
5.4.3 发动机型式(二冲程或四冲程)、汽缸数及排量、气门布置、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5.4.4 传动系、档位数及其速比;
5.4.5 降噪部件和系统,如排气管和消声器等的牌号或商标、部件的尺寸和形状、材料特性、部件
的数量和装配等。
5.5 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型式核准试验限值规定,则认为合格,否
则为不合格。
6 生产一致性检查
6.1 对已获得型式核准而成批生产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与
已核准的型式一致。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车型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生产一致性检查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2 从批量生产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中随机抽取一辆样车,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
测机构进行检验。
6.3 检测机构应按本标准附录 A 和 B 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出具检测
报告,并提交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6.4 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生产一致性检查限值规定,则认为合格。
7 标准的实施
自表 2 规定的型式核准执行日期起,凡进行加速行驶噪声排放型式核准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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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在表 2 规定执行日期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核准的
申请和批准。
对于按本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自表 2 规定的型式核准执行日期之后一年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其加
速行驶噪声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生产一致性检查限值要求。
表 2 型式核准执行日期
第Ⅰ阶段 第Ⅱ阶段
2005 年 7 月 1 日 2007 年 7 月 1 日
8 监督
本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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