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847-2018
代替 GB3847-2005、HJ/T 241-2005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为准。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检验项目....................................................................................................................................... 3
5 检验流程和要求 ........................................................................................................................... 4
6 外观检验....................................................................................................................................... 6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 7
8 排气污染物检测 ........................................................................................................................... 7
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 ....................................................................................................... 8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 9
11 标准实施 ..................................................................................................................................... 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自由加速法 ......................................................................................... 10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加载减速法 ......................................................................................... 12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安装要求 ..................................................... 32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林格曼烟度法 ..................................................................................... 36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OBD)系统检验程序 .......................................................... 42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检验报告.............................................................................................. 49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实时上报数据项 ................................................................................. 5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
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847-2005)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
方法》(HJ/T 241-2005)的修订。参考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
备技术要求》(HJ/T 395-2007)和《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对设备的基本要求》(HJ/T 292
-2006)。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柴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柴
油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
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
-2005)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外观检验、OBD 检查等内容;
—增加了检验流程和检验项目;
—增加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并调整了烟度排放限值;
—增加了检测记录项目和检测软件要求;
—明确了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
—删除了关于压燃式发动机以及新生产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9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5 月 0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 3847-2005 和 HJ/T 241-2005
同时废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检验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柴
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柴油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定方法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147 车用柴油
HJ 437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845-2017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净功率 net power
按 GB/T 17692 测得的发动机净功率。
3.2
压燃式发动机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
3.3
不透光烟度计 opacity meter
附录 C 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汽车排气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3.4
最高额定转速 maximum rated engine speed
指柴油机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
2
3.5
最低额定转速 minimum rated engine speed
——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中最高者:45%最高额定转速;1000r/min;最低怠速转速。或
——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
3.6
轮边功率 wheel power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输出功率的实际测量值。
3.7
最大轮边功率(MaxHP) maximum wheel power
按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测量得到的轮边功率最大值。
3.8
光吸收系数(k)optical absorption coefficient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 它是单位体积的微粒数 n, 微粒的平均投影
面积 a 和微粒的消光系数 Q 三者的乘积。
3.9
林格曼黑度 ringelmann blackness
将排气污染物颜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比得到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分为 0~5 级。对应
林格曼浓度图有六种,0 级为全白,1 级黑度为 20%,2 级为 40%,3 级为 60%,4 级为 80%,
5 级为全黑。
3.10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 NO x
指自排气管排放的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NO)与二氧化氮(NO 2 )。
3.11
发动机最大转速(MaxRPM)engine maximum speed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试试验中,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
速。
3.12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 actual velocity of maximum wheel power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
度。
3.13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 可消耗的燃料;
—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3.14
汽车排放检验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
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排放检验、监督抽测等。
3.15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
指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16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inspection for new produced vehicle at end of 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环保检验。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3
3.17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汽车注册登记前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进行的环保检验。
3.18
在用汽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3.19
监督抽测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
抽检。
3.20
车载诊断 OBD 系统(OBD system)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
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
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3.21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指《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
号)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
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
4 检验项目
4.1 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
4.2 新生产进口汽车入境检验时应按照表 1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
要求。
5 检验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5.1.1 生产企业确保所有下线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一致。
5.1.2 生产企业应完成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应至少按照车型年产量
的 1%进行加载减速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
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最小抽查数量为 15 辆/年,年产量不足 15 辆的车型,每辆车均应
进行检测。
5.1.3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流程见图 1。检验信息按附录 G 规定报送信息。
5.1.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新车下线环节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以及排气污染物
检测等全部检验内容。外观检验重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
5.1.5 对进口车应在入境前完成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并将检验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外观检验
6.1 新生产汽车下线
6.1.1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是否一致。
6.2 注册登记
6.2.1 查验环保随车清单是否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6.2.2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和发动机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
6.3 在用汽车
6.3.1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2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7
6.3.3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
如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4 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 OBD 系统。
6.3.5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
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应标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
夹杂异物。
6.3.6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7.1 新生产汽车下线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通讯进行检查,确认 OBD 系统通讯正常方可出
厂。
7.2 注册登记
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了 OBD 接口,OBD 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
7.3 在用汽车
7.3.1 对配置有 OBD 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 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
验过程中,不可断开 OBD 诊断仪。
7.3.2 OBD 检验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码、
MIL 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E 进行。
7.3.3 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被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
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OBD
检查不合格。如果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充分行驶后再进行复检。
7.3.4 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
据。
7.3.5 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
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
7.3.6 对配置有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装置通讯是否正常。
7.3.7 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
格。
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1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按照规定进行下线车辆排放抽测。排放结果应小于 8.1.2 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也
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排放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
新定型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测试应在最大燃料模式下进行,车辆应具备明显可见的最大
燃料消耗模式切换开关,方便切换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正常运
行(包括怠速),便于进行排放测试,且开关位置应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8.1.2 注册登记和在用汽车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如
8
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则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在测试时若发动机自动熄火自动切
换到纯电模式,无需中止测试,可进行至测试结束。
应按照附录 A 或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8.2 结果判定
8.2.1 如果污染物检测结果中有任何一项不满足限值要求,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8.2.2 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8.2.2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
机额定功率的 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
8.2.3 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 OBD 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8.2.4 检验完毕后,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F。
8.2.5 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
放检验不合格。
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
9.1 应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及判定 OBD 检查(如适用)和排气污
染物检测信息,并使用计算机系统记录和保存外观检验信息。应将标准中要求进行的仪器检
查及检定(含校准)结果自动储存在计算机中,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询。记录和保存的
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附录 B、附录 E 和附录 G 中所列内容。
污染物检测结果为负数或者零,应记录和报告为“未检出”。
9.2 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检验信息。
9.3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 F 和附录 G 规定内容,实时或按规定周期向上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上报检验信息。
9.4 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 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
9.5 检验(含 OBD 检查和外观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某一车型车辆集中出现排放超标现
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填写《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表》(附
录 F)并上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应将记录信息通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
级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9.6 汽车生产企业的下线检验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时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依法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报送。
9.7 进口车的下线检验信息应在入境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报送。
9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10.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应
符合本标准要求。
10.1.1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a。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 500 万辆
以上,或机动车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
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 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10.1.2 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 b 的,应符合限值 b 要求,测量
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10.1.3 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用油品,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维修
后复检时,应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进行。
10.2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监督抽测,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
地和实际道路上进行。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检测、OBD 检查、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随车清
单核查等内容。
对道路上行驶车辆的监督抽测也可按照《在用柴油车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
排放限值,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
采用自由加速法等对车辆进行监督抽测时,可采用本标准规定限值的 1.1 倍进行判定。
10.3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
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 OBD 检查(如适用)。
10.4 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
车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11 标准实施
11.1 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
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
自由加速法进行。
11.1.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11.1.2 注册登记、在用汽车 OBD 检查和氮氧化物测试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仅检查并报告,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11.1.3 全国范围实施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b 具体时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1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检验标准废止。
11.3 本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淄博海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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