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
GB7258—2012 的修订,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包括有
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
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7258—2017 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 2017 年第 23 号》发布,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为使该标准的使用者能够正确地理解、执行该
标准,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要求,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组织人员编写了本书。
GB7258—2012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以来,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
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近几年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来看,GB7258—2012 仍然不适应新形势发
展需要,一是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的防火安
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二是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辆的安全配置偏低,半挂汽车列车的主挂车制动不匹配;三是对新能源汽车、
旅居车辆等新兴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缺失。另外,与 GB7258 相关的车辆外
廓尺寸、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等标准正在或已经修订,需要协调,
有必要对标准进行整体修订。为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 GB7258—2012
制修订项目列入了 2014 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GB7258—2012 制修订项目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
路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参加单位包括公安部道路交通
安全研究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
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上海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标准修订起草工
作组成员有:应朝阳、周炜、王学平、孙巍、何勇、孙枝鹏、裴志浩、罗跃、
潘汉中、张国胜、朱彤、刘欣、黄卫东、舒强、吴云强、仝晓平、刘地、穆
文浩、董金松、何云堂、王艺帆、龚标、李毅、贾国强。标准修订过程中,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王凡、王国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孟秋、曹磊,工业
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陈春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李巍
等同志全程予以指导。
本书共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第二部分是
标准条文释义;第三部分是 GB7258—2017 引用的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查验密切相关的重要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本书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定,适用于机动车管理、制造、维修、商检、
质量监督、安全技术检验等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人员。
本书由应朝阳负责编写,编写过程中得到了 GB7258—2012 标准修订起草
工作组全体成员的帮助,借此机会谨致以深切谢意。
编 者
2017 年 10 月
一、标准修订的目的、意义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管
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制造、进口、质检、维修、注册登
记、安全技术检验、运行安全管理、事故车检验和机动车报废等相关领域,
发挥了技术法规的作用。
GB7258 于 1987 年首次制定,1997 年第一次修订,2004 年第二次修订,
2012 年第三次修订。标准实施以来,在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机动
车运行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近
几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来看,GB7258-2012 仍然不适应新形
势发展需要:一是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的防
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二是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
输车辆的安全配置偏低,半挂汽车列车的主挂车制动不匹配;三是对新能源
汽车、旅居车辆等新兴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缺失。另外,与 GB7258 相关的
车辆外廓尺寸(GB1589)、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GB18986)、电动
自行车(GB17761)等标准正在或已经修订,需要协调。为此,有必要对 GB7258
—2012 进行修订。
二、任务来源和修订过程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 2014 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14]89 号)文件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GB7258—2012)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
简称“交科所”)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公路院”)、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负责,项目编号 20141742-Q
-312,完成年限为 2016 年,技术归口单位为公安部。
(二)修订过程
1. 标准立项启动阶段
2014 年 10 月,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根据国标委工业标准一
部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领导批示要求,交科所向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交标委”)申请修订 GB7258—2012。交标委按照规
定程序,通过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向国标委申请 GB7258—2012 修订立项。
2014 年 12 月,国标委经工业标准一部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同意修订强制性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2015 年 1 月,根据国标委通知要求,交科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成立了由潘汉中副所长等 7 人组成的 GB7258 标准修订工作小组,确定由应朝阳、
孙巍负责标准修订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交科所分别与公路院、中汽中心
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商讨起草组组成、修订内容、工作计划等事项,于 2015
年 3 月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5 年 4 月 2 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标准修订工作方案中主要修订内
容、修订工作计划、起草工作组等事项书面征求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
信部装备工业司、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意见;三司局书面回复了意见,同意
标准修订工作计划、起草工作组组成等事项。
2015 年 4 月 23 日,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修订负责起草单位第一次工作会在江苏无锡召开,交科所、公路院、中汽中
心等 3 家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商议了标准修订原则、主要修订内容及
修订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组组成。
2015 年 6 月 12 日,交标委在北京组织召开 GB7258-2012 修订领导小组
第一次会议暨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
务司、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和国标委工业标准一部,以
及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确定了标准修订领导
小组和起草工作组成员、标准修订的原则、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
2.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
2015 年 6 月至 11 月,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启动会要求,
各自征求行业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修订意见,并反馈交科所。2015 年
11 月底,交科所根据反馈意见编写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 1 稿)。
2015 年 12 月 14-15 日,GB7258 标准修订负责起草单位第二次工作会在
天津召开,交科所、公路院、中汽中心等三家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
议讨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 1 稿),2015 年 12 月底,交科所根据会议意
见编写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 2 稿)。
2016 年 1 月 13-14 日,交标委在江苏无锡召开 GB7258 修订工作组第一
次全体会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信部装备工业
司、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国标委工业标准一部的代表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技术委员会的相关技术人员,以及标准
修订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第 2 稿)逐
条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讨论,就修改内容基本达成了共识,同时确定了需补充
完善的内容。会议还邀请了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相关人员到会介绍翻新胎
国内外标准及国内行业管理现状,并针对 GB7258 中翻新胎限制使用范围的
相关条款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人员在听取了相关情况的介绍后,建议中国
轮胎循环利用协会进一步调研整理主要轮胎翻新企业的产量、实际使用情
况,提出保障翻新胎质量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为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合
理界定翻新胎使用范围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1 月 28 日,交科所根据会议意
见编写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 3 稿)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6 年 2 月,交科所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
行了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稿)。
2016 年 3-4 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向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
输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安监总局、认监委等 9 个部委的 14 个
司局行文征求意见;交标委通过国标委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起
草工作组向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汽车摩托车制造、出入境检验检疫、
缺陷产品管理等行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 485 条反馈意见。
3.形成标准送审稿阶段
2016 年 5 月 25-26 日,GB7258 标准修订负责起草单位第三次工作会在
北京召开,交科所、公路院、中汽中心等三家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
议讨论了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确定了需提交标
准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讨论的事项。6 月 3 日,交科所根据初步处理意见编
写了标准送审稿(第 1 稿)。
2016 年 6 月 23-24 日,交标委在湖北武汉召开 GB7258 修订工作组第二
次全体会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信部装备工业
司、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公安部消防局、国标委工业标准一部的代表和中
国质量认证中心、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技术委员会、中机车
辆技术服务中心、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北
京驮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以及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全
体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了 GB7258 标准送审稿(第 1 稿),提出了处
理意见和需进一步调研验证的事项,以及需提交标准修订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的事项。7 月 11 日,交科所根据会议讨论结果编写了标准送审稿(第 2 稿)。
2016 年 8-9 月,公路院、中汽中心等单位根据武汉会议的要求,开展了
制动管路气压对制动效能的影响、汽车列车制动协调性、电池箱自动灭火装
置适用性等事项的补充验证、调研;公路院会同北京驮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对同一辆挂车分别采用盘式制动器和鼓式制动器的制动效能进行了对
比试验。
2016 年 9 月 5-7 日,交标委在北京组织召开修订工作组第三次全体会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质检总局
检验监管司、公安部消防局、国标委工业标准一部的代表和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技术委员会、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
理中心、北京驮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以及标准修订起
草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针对补充验证、调研的结果进行了讨论、
分析,对相关技术条款进行了修改,对标准技术要求基本达成了共识。9 月
14 日,交科所根据初步处理意见编写了标准送审稿(第 3 稿)。
2016 年 9 月下旬,交科所、公路院、中汽中心分别向各自主管部门汇报
标准送审稿(第 3 稿)的情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提出应深刻总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验教训,进一步提升客车安全技术要求,建议限制客车行李舱高度、提高客车应急逃生能力和地板材料阻燃性能,
并研究客车强制安装使用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可行性。工信部装备工业司
针对标准送审稿(第 3 稿)再次组织行业内骨干企业征求意见,结合汽车行
业现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建议。
2016 年 10 月,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交科所、公路院、中汽中心
会同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对标准送审稿(第 3 稿)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进一步严格了客车安全要求,形成了标准送审稿(第 4 稿),并确定将标准
送审稿(第 4 稿)提交标准修订领导小组审议。
2016 年 10 月 28 日,交标委在北京组织召开 GB7258-2012 修订领导小组
第二次会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信部装备工业
司、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国标委工业标准一部,以及部分标准修订起草工
作组成员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审议了标准送审稿(第 4 稿),确定了
汽车列车制动协调性、气制动车辆储气罐额定工作气压限值、罐式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的罐体阻隔防爆性能要求,以及标准新增要求的实施过渡期等问
题。2016 年 11 月,根据修订领导小组工作会意见,交科所、公路院、中汽
中心对标准送审稿(第 4 稿)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标准送审稿(正式稿)。
标准送审稿(正式稿)在收到的 485 条反馈意见中,采纳或部分采纳意
见 229 条,未采纳 256 条。
4.标准审定和形成报批稿阶段
2016 年 12 月 5-6 日,交标委在北京召开修订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GB7258)专家审定会,国标委工业标准一部肖寒主任到会并
对标准审定工作提出要求。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标准化研究
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以及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运输行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专院校
等 20 个单位的 23 位专家对标准送审稿逐条进行了审定,提出了 74 条修改
意见,并一致同意标准通过审定。2016 年 12 月底,交科所、公路院、中汽
中心根据专家审定会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5.标准发布实施
2017 年 9 月 29 日,质检总局和国标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
告 2017 年第 23 号》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三、修订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依据
(一)修订原则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GB7258—2012 标准修订起草工
作组确定此次修订 GB7258 的基本原则为:
1.提高针对性。针对我国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的问题,增加客车行驶稳定
性和逃生通道的措施。针对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配置偏
低的问题,增加盘式制动器、紧急切断阀开启报警装置等要求。
2.提升先进性。根据技术成熟度和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技术法规和
标准要求,增加空气悬架、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AEBs)、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ESP)等新技术和新装备要求。
3.突出可行性。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借鉴国内外类似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增加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用微波窗口等运行安全管
理要求,强化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刻要求和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制定
切合我国实际状况的、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注重协调性。根据 GB1589、GB11567、GB13094、GB17761 等国家标准
的制修订情况,修改调整 GB7258 相关技术要求,保证标准的协调一致。
5.保持连续性。考虑到多部门多领域都按照或引用 GB7258 规定制定了
本部门本领域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标准和执行程序,为保证标准实施
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对标准框架结构及 GB7258—2012 新增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依据
由于国内外车辆管理制度的差异,目前国外没有与 GB7258 内容及作用
完全对应的标准或技术法规,但欧盟、日本、美国、俄罗斯等对车辆运行安
全的要求在相应的标准或技术性法规中均有所体现。需要说明的是,国内汽
车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对 GB7258 的部分技术内容也有相应的规定。
GB7258—2017 新增的机动车运行安全要求主要结合国内机动车行业现
状及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与 GB7258—2012 相比,GB7258—2017 的主要修订内容有:
1.进一步提升了大中型客车的运行安全性和防火安全性要求:
——增加了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
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
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客车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
——要求所有客车均安装防抱制动装置;
——增加了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
要求;
——扩大了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客车类型,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
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
——增加了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转向
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
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等于 195mm 的要求;
——扩大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客车范围;
——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和部分公路客车的随行物品存
放区的设置要求;
——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燃油
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
——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
置座椅(专用校车在踏步区域设置的照管人员折叠座椅除外)、乘
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且应急门引道处前排座
椅靠背即使调整到最后位置也不能侵入应急门引道空间,客车座椅
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除外)的要求;
——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
等装置,且护栏、扶手等装置的数量应与核定站立人数相适应的要
求;
——扩大了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的客车座椅范围;
——增加了客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型式和自动破窗功能
的要求;
——严格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
——规定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
2.从进一步提升重中型货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安全技
术要求出发,扩大了安全装置的配置要求,增加了货箱(厢)、厢体、罐体
等技术要求: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
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
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半挂车以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货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
——增加了汽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的制动匹配要求;
——扩大了应安装制动防抱装置的货车、挂车范围;
——严格了半挂牵引车的辅助制动性能要求;
——增加了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的
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要求;
——增加了重型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
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的要求;
——增加了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以及重型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
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
——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细化了货箱(厢)、厢体、罐体等技术要求;
——扩大了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的货车座椅范围;
——增加了货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
——严格了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的
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安装要求;
——增加了货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增加了机械连接件的磨损极限要求;
——增加了重型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控制动系
统的要求;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要求;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
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
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 5km/h 时紧急切断
阀能自动关闭,或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
提示驾驶人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3.从进一步规范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
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保证运行安全出发,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的特殊要求: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等于 50km;
——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
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 5 分钟内电池
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低速行驶提示音、REESS 绝缘
电阻值及过低报警、切断动力电路功能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注
明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特殊要求。
4.从强化汽车运行安全管理出发,增加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配备、汽车
电子标识安装用微波窗口等要求:
——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 ECU 应记载有
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且应能被市
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汽车(无驾驶室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5.从促进和规范我国旅居车辆(包括旅居车和旅居挂车)行业发展出发,
明确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
中置轴挂车要求及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匹配要求,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
车的电器线路要求。
6.从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发展出发,修改了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的术
语和定义,调整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 或电机额定功率
总和大于等于 40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7.从提升面包车运行安全水平出发,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
于 0.9 的乘用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增加了禁止此类车辆使用小规格轮胎、
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 50%及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小于等
于 1000mm 等要求。
8.结合 GB7258—2012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细化了重型货车和专项
作业车及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
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的后向座椅布置、自动变速器
换挡、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等要求及载客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即
城市客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专用客车的术语
和定义,规定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员的乘坐空间,明确了
汽车使用遥控钥匙时的车门锁止策略、机动车排气管口朝下角度等要求。
9.为避免标准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增加了机动车采用主被动安
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时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 GB7258—2017 新增技术要求的顺利实施,全国
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委会将组织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主要包括:
1.《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2.《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商用车辆电控制动系统(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4.《道路车辆 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5.《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6.《汽车右转弯提示音要求及试验方法》;
7.《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
8.《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
9.《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10.《纯电动汽车低速行驶提示音》;
11.《客车自动破窗装置(功能)》;
12.《牵引车和挂车匹配要求》;
13.《无钥匙启动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4.《多用途货车技术条件》;
15.《货车和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 16.《汽车安全带提醒装置》(GB/T24551);
17.《乘用车列车通用技术条件》(QC/T757,转 GB/T)。
五、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
GB7258—2017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
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道路
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公路学会客
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上海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GB7258—2017 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炜、王学平、孙巍、何勇、
孙枝鹏、裴志浩、罗跃、潘汉中、张国胜、朱彤、刘欣、黄卫东、舒强、吴
云强、仝晓平、刘地、穆文浩、董金松、何云堂、王艺帆、龚标、李毅、贾
国强。
六、主要参考资料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⑶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
⑷ 香港《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⑸ 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⑹ GB14166-2013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
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
⑺ GB/T 18384.1—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车载可充
电储能系统(REESS)
⑻ GB/T 18384.2—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 2 部分:操作安全
和故障防护
⑼ GB/T 18384.3—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 3 部分:人员触电
防护
⑽ QC/T 757-2006 乘用车列车通用技术条件
⑾ QC/T 776 旅居车(报批稿)
⑿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661/2009 关于汽车、其挂车以及
所用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装置的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
⒀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指令 2014/45/EU 机动车及其挂车的定期
车辆性能检测和指令 2009/40/EC 的废止
⒁ ECE 第 55 号法规 关于汽车列车机械连接元件认证的统一规定
⒂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 49CFR Part 563 EDR
⒃ 日本机动车检查独立行政法人审查事物规程
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
修 订 说 明
一、修订必要性
⏹ 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实际上起着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该版本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 综合考虑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及参考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以及标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仍较低、不能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整体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原则
⏹ (一)修订依据
⏹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93号),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项目编号为-Q-312,完成时间为2010年。
⏹ (二)修订原则
⏹ 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初步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
⏹ 1、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的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主要环节。
⏹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 3、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适当加严卧铺客车和栏板货车等安全性能低的道路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
⏹ 4、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公共汽车安全技术管理提供依据。
⏹ 5、系统梳理GB7258-2004报批以来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整理相关标准条文,确保标准之间的协调。
三、修订过程
⏹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制修订工作于2009年4月启动,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作为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组长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汽车行业、摩托车行业、低速汽车行业、公交系统、进出口检验检疫系统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了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并在各自行业内部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对GB7258修订的意见。
⏹ 2009年9月初,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根据调研初步成果,结合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反馈的意见,确定了标准修订原则,并对前期调研收集到的300余条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于2009年10月15日完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草稿。
2009年11月4—6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无锡召开GB7258修订工作第一次会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及产业政策司等政府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并对GB7258-2004修订原则及具体要求做了指示。GB7258-2004修订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原则,在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草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讨论,就“加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汽车列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等客运车辆的防火要求和安全逃生要求”、“采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一致的机动车分类标准”等事项基本达成了共识。会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根据讨论结果于2009年11月15日完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报稿)。
⏹ 2009年12月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召开局务会,对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报稿)进行讨论,原则同意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报稿)的相关内容,并要求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就安全气囊要求、儿童座椅固定、固定式反光标识板等10个问题进一步加以研究,修改完善后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指示,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就安全气囊要求、儿童座椅固定等10个问题再次进行了研究,于2010年1月完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 2010年2月2日至3月31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公交标[2010]3号文件向各有关单位征求对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同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致函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环境保护局、国家安监总局、教育部等部委相关司局意见,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也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各自行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
⏹ 2010年4月7—9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GB7258修订工作第二次会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部门和GB7258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李江平副局长、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王水平副司长、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卢希副司长出席会议并对GB7258修订工作提出要求。与会人员对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的700余条意见进行了讨论,确定了处理意见,形成了GB7258修订工作第二次会议纪要。会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根据会议纪要对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GB7258修订送审讨论稿。
⏹ 2010年5月中旬和下旬,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就标准修订送审讨论稿征求了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意见,各成员单位同时将标准送审讨论稿分送行业内主要单位征求意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对各单位反馈的72条意见进行了整理,提出了处理意见,于2010年6月10日完成了标准修订送审稿(第一稿)。
⏹ 2010年10月14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修订协调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装备工业司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对GB7258修订工作第二次会议纪要中的十一个进一步研究的事项进行了商讨,提出了处理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会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根据修订协调会会议纪要对GB7258修订送审稿(第一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标准修订送审稿(第二稿)。
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四.标准综述
⏹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GB7258—2004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适时修订GB7258—2004,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GB7258—2004进行了修订。
⏹ 需要说明的是:
⏹ ⑴ GB7258规定的是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低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新生产车和新进口车,在新车生产和进口时,还应满足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制定的更严格的安全技术要求。
⏹ ⑵ 标准前言中未规定实施过渡期的标准条款,如涉及机动车的结构或装置等方面的要求,原则上只对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生产的对应类型的机动车适用,但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或政府规章另有规定时除外。
⏹ ⑶ 涉及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标准条款,如标准前言中未就其实施过渡期专门提出要求,原则上实施时间按规范性引用文件确定的日期执行。
⏹ ⑷ 为便于标准的使用者正确地了解以往的GB7258版本中部分标准条款的实施时间,标准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对部分技术内容的实施时间做了说明,详见附录C。
⏹ ⑸ 对汽车前照灯、制动软管、轮胎、安全玻璃、内饰材料、后视镜、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汽车行驶记录仪、摩托车发动机等实施了强制性认证的汽车和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应使用经国家相关认证机构强制性认证合格(或随整车认证合格)的产品。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1.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除有轨电车以外的所有其他机动车。
⏹ 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其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 GB/T 2408—20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 GB/T 4094.2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 GB 10395.1 农林机械 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10395.1—2009,ISO 4254-1:2008,MOD)
⏹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GB10396—2006,eqv ISO 11684:1995)
⏹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 GB 12676 汽车制动系统 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 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 GB/T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
⏹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 GB 18100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 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 GB 18447.1 拖拉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
⏹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 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 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 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 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
⏹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 GB 24406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 GB/T 2452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 GB/T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3.术语和定义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和有轨电车。
⏹ 3.2 汽车 motor vehicle
⏹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 ——特殊用途。
⏹ 本术语还包括:
⏹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对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为600kg)的三轮车辆。
3.3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 3.2.1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 3.2.1.1乘用车 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3.2.1.2客车 bus
⏹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
⏹ 3.2.1.2.1公路客车 interurban bus
长途客车
为城间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公路客车。
⏹ 3.2.1.2.2
旅游客车 touring bus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 3.2.1.2.3
公共汽车 public bus
城市客车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客车,根据是否设有乘客站立区可分为:
a)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设有座椅及站立乘客的位置,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用,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上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b)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乘客站立的位置,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用于运营的客车。
⏹ 3.2.1.3校车 school bus
用于有组织地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 3.2.1.3.1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
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 3.2.1.3.2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
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 3.2.1.3.3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 3.2.2.2低速汽车 low-speed vehicle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 3.2.2.2.1三轮汽车 tri-wheel vehicle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 3.2.2.2.2低速货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低速载货汽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3.2.2.3危险货物运输车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of dangerous goods
专门用于运输符合GB 12268等相关标准规定的危险货物的专用汽车。
⏹ specical motor vehicle
专用作业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专用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 batery electric vehicle
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
[GB/T 19596-2004的
⏹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具有一定的纯电驱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
⏹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以燃料电池作为动力电源的汽车。
[GB/T 19596-2004的
⏹ driving school training vehicle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 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3.3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 3.3.1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 全挂车
⏹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
⏹ ——一轴可转向;
⏹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 centre axle trailer
⏹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质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10% 或 10000 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 semi-trailer
⏹ 车轴位于车辆质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 3.4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goods road train
⏹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trailer combination
⏹ 全挂拖斗车
⏹ 全挂汽车列车
⏹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articulated vehicle
⏹ 半挂汽车列车
⏹ 半挂牵引车和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
⏹ 3.5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 c) 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5km/h,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 d)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 motorcycle
⏹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或若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 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 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普通摩托车。
⏹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若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 moped
⏹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 ——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 ——若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 moped with two wheels
⏹ 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
⏹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 3.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tractor running on the roads
⏹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 km/h 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变型产品本身不应具有载运货物的功能,需牵引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方可从事道路运输。
⏹ 3.7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 3.8轮式专用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
⏹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 3.9特型机动车 special size vehicle
⏹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 4整车
⏹ 4.1整车标志
⏹ ,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若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且非经破坏性操作应不能被完整取下,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的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的产品标牌。
⏹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 ,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如发动机舱周围)。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对乘用车深度不应小于0.2 mm),但对于摩托车字高不应小于5.0mm、深度不应小于0.2 mm。
⏹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 mm,深度不应小于0.3mm。
⏹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国家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 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应不能被完整取下。
⏹ ;该标识从车外应能够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应不能被完整取下。并且,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其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 ,乘用车至少还应在6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
⏹ a) 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应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 b) 除a)规定外,至少还应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如果制造厂家使用了一套能溯及零部件编号的生产管理系统,相关管理部门借助该生产管理系统可以查到主要零部件所对应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等唯一性信息,可标示零部件编号)。
⏹ c)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可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 GB 13392 的规定;其中,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按照GB 18564.1或GB 18564.2在罐体上喷涂装运介质的名称,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20300的规定。
⏹ ,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4.2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
机动车如有可移动、伸缩部件,则可移动、伸缩部件在任一位置(只在机动车静止状态下能到达的位置可除外)时,机动车的实际外廓尺寸均不应超过限值。
⏹ 4.3后悬
⏹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65%。对于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55%。对于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70%。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 3.5m。
⏹ 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4.4轴荷和质量参数
⏹ GB1589 的规定。
⏹ ,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 ,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 以下。
4.5核载
⏹ ,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 ,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
⏹ 乘用车 30% ;
⏹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
⏹ 其他机动车 20% 。
⏹ 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
⏹ 对于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 清障车在托举状态下,转向轴轴荷不允许小于总质量的 15%。
⏹ 3 。
⏹ ,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不应小于400mm。
⏹ ,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0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不小于57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350mm)时,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上述座位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420mm时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500mm时按每350 mm核定一人。
⏹ 注1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 注2儿童座位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和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
⏹ 注3座间距应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测量时,座椅座垫和靠背均不应被压陷;驾驶员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可取最前和最后两个位置测量值的平均值),其他可调节座椅的前后位置可根据需要调整以使相关座椅的座间距均能满足要求;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 ,车长大于等于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 GB/T 12428 确定。
⏹ ,但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 mm核定一人;单人座椅座垫宽不小于400mm时核定1人,但可折叠的单人座椅不得作为儿童座位核定人数。按GB/T 12428 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每1 人不小于0.125 ㎡ 核定站立人数,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 1 人,驾驶员座椅核定1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 ,其他客车以,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不允许超过36人。
⏹ ,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不应小于400mm。
⏹ ,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 ,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 ,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乘员,但其座垫宽不应小于 350 mm,座椅深不应小于 3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 1 人。
⏹ 6 人。
⏹ ,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
⏹ ,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
⏹ 1 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 400 mm 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 650 mm )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为 2 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
⏹ 1 人。
⏹ ,以及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在确保乘员乘坐安全的条件下,参照
⏹ 4.6比功率
⏹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5.0 kW/t 。
⏹ 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 4.7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 ,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28°。
⏹ 注:对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
⏹ ,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23°。
⏹ ,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
⏹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 30°;
⏹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
⏹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 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特定类型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侧倾稳定角有不同规定时,满足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也视为满足要求;特型机动车的侧倾稳定角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 4.7.4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
⏹ 4.8图形和文字标志
⏹ 4.8.1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GB/T4094.2和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 4.8.2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
⏹ 4.8.3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 4.8.4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规定。
⏹ 4.8.5所有货车均应在车门上喷涂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其中罐式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介质的种类,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不小于100m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体应符合相关规定,字样应清晰。
⏹ 4.8.6所有客车(专用校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不小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每一层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员)的座位数,以及在行驶时单层客车或双层客车下层允许站立的乘客人数。
⏹ 4.8.7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其颜色及式样、规格尺寸、涂装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但对于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其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并非专门用于运送学生、但用于接送不少于5名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 4.8.8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 4.8.9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其喷涂的图形、文字标志或安装的灯具不应与上述车辆专用的标志图案或标志灯具相同或相类似。
4.9外观
4.9.1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
4.9.2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 40 mm。
4.9.3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10 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20 mm。
4.10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4.11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4.12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 ≤ V1 - V2 ≤ (V2/10) + 4
4.13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对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不应大于 110 mm ,对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应大于 220 mm 。
4.14驾驶员耳旁噪声要求
汽车(低速汽车除外)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不应大于90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A。
4.15环保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 4.16产品使用说明书
⏹ 4.16.1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其车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整车产品标牌、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
--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罐式车)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介质的种类;
--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如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转速);
--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
--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
--最大设计车速、最大爬坡度等动力性能参数;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起步气压的具体数值;
--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如配备)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机动车)车轮的动平衡要求;
--钢板弹簧的形式和规格;
--(货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部位和形式、外形;
--(封闭式货车)隔离装置的承受能力及装载货物注意事项;
--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
--车轮定位值;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
--制动间隙的合理范围。
⏹ 注1:对车轮定位值、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制动间隙的合理范围等主要用于车辆维修保养的技术参数,在其他随车正式文件上有说明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 注2:除上述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外,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还应对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加以说明。
⏹ 4.16.2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所装备的安全气囊、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防抱死制动装置等安全装置(尤其是尚未制定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项等加以说明;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必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安全气囊展开的条件和情形。
⏹ 4.16.3乘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允许安装的儿童座椅的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以保证儿童座椅的正确选用及固定。
⏹ 4.16.4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 4.16.5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给出其所有操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详细的操作说明。
⏹ 4.16.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其制造时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的标准号和年号。
⏹ 4.16.7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
⏹ 4.17其他要求
⏹ ,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参照本标准相应条款规定要求执行。
5.发动机
⏹ 5.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 75% 。
⏹ 5.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 5.3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 5.4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6.转向系
⏹ 6.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其他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允许设置于右侧;专项作业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等于200mm;其他摩托车不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
⏹ 6.2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 6.3机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正常行驶时,转向轮转向后应有一定的回正能力(允许有残余角),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 6.4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
⏹ a)最大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km/h 的机动车 15°;
⏹ b)三轮汽车 35°;
⏹ c)其他机动车 25°。
⏹ 6.5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 6.6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
⏹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45°;
⏹ b)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 6.7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
⏹ 6.8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25m的车辆通道圆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 245 N 。
⏹ 6.9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 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转向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允许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且转向力和机动动作时间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
⏹ 6.10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 25.00 m ,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 10.60 m 。汽车和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不应大于 0.80 m(对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外摆值不允许大于1.20m),其试验方法见 GB 1589。
⏹ 6.1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 ±5 m/km 之间。
⏹ 6.12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
⏹ 6.13三轮汽车、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7.制动系
7.1基本要求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如制动踏板(包括教练车的副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他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其他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 7.2行车制动
⏹ 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除残疾人专用汽车外,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前轮和车长大于9m的客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 750kg 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 ,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 ,当助力装置失效后,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 ,对于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应大于500 N ;对于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 70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 350 N ,手握力不应大于 250 N 。
⏹ ,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不应大于 120 mm ,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 150 mm。
⏹ 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
⏹ ,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 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 GB/T 13594 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 注: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 0.2 s。安装有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半挂牵引车,只能牵引安装有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半挂车,不能牵引未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半挂车;未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半挂牵引车,不能牵引安装有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半挂车。
⏹ ,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 7.3应急制动
⏹ ,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 ,其布置应使驾驶员容易操作,驾驶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对乘用车为双手不离开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
⏹ 7.4驻车制动
⏹ ,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若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 3 000 kg 以下的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够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
⏹ ,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 400 N ,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 600 N;脚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 500 N ,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 700 N 。
⏹ ,其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时,锁止装置必须为纯机械装置,且发生断电情况锁止装置仍应保持持续有效。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
⏹ ,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方便地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专用工具,这种工具应作为随车工具
⏹ 7.5辅助制动
⏹ 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GB12676规定的Ⅱ型或ⅡA型试验。
⏹ 7.6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 700 N(摩托车为 400 N)达到1 min 时,踏板不允许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 7.7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 600 kPa 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 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不应大于10 kPa 。在气压为 600kPa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 3 min ,气压降低值对汽车不应大于 20kPa ,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应大于 30 kPa 。
⏹ 7.8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 75% 的额定转速下,4 min(汽车列车为6 min ,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 8 min )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 注:起步气压是指车辆制造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贮气筒最小压力。
⏹ 7.9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 7.10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 7.11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 3 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 7.12贮气筒
⏹ ,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筒(罐)内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 ,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 7.13制动报警装置
⏹ ,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 ,若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通知驾驶员,该信号灯不应迟于促动控制装置发亮。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但也允许采用当储液器内液面低于制造厂规定值时点亮的红色信号灯。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检查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该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 ,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 ,当防抱死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 7.14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
⏹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 3 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允许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 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 ,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不应大于 0.80 s 。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可用表 4 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 式中: 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平方秒(m/s2 );
⏹ ——试验车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0.8 ,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0.1 ,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试验车速从到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 ——试验车速从到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 4 规定的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 6 所规定的制动力)的 75% 时所需的时间。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500 N ;
其他机动车 ≤700 N 。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600 kPa ;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400 N ;
其他机动车 ≤450 N 。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350 N,手握力不应大于 250 N。
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500 N。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600 N 。
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 或 , 即为合格。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按表 5 所列初速度进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7.14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 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 5 min 。检验时操纵力按 7.4.2 规定。
⏹ 注1: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系数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
⏹ 注2:对汽车列车,在检验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
⏹ 注3: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对在用车可以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测试结果合格的机动车,应保证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时能在规定坡度值的试验坡道上停放规定的时间。
7.15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 6 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 6 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使用转鼓试验台检测时,可通过测得制动减速度值计算得到最大制动力。
⏹ 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 6 的要求,测试时只允许乘坐一名驾驶员。
⏹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 的规定。
⏹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对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应分别符合表 7 的要求。
⏹ ,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 ;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 0.80 s 。
⏹ 5%。
⏹ 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不应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但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不小于 15%。
⏹ ,可用 7.14 规定的路试检验进行复检,对行车制动性能应以满载路试的检验结果为准。
⏹ 7.16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两轴汽车不应大于 0.80 s ,对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不应大于1.2 s。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 8.1基本要求
⏹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不允许在车辆的后部及侧面加装发光面朝后的灯具(符合本标准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除外)和发光装置,也不允许遮挡本标准规定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附加的其他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性能及对机动车号牌的有效识别,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
⏹ 8.2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 GB 4785 的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如属圆形的,应有不小于一个80mm直径的照明面积;而如属非圆形的,则其照明面积应不小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且其形状应能将一个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 GB 18100 的规定。
⏹ GB 4785 有关规定,其数量、位置、最小几何可见度等参照 GB 4785 执行。
⏹ GB 4785 执行。
⏹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后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 150m 处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 2.10m 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 ,应设置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其他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中,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对三轮汽车不应小于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专项作业车不应小于车长的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拖拉机运输机组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识。
⏹ ,但对使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车身反光标识设置符合GB 23254相关规定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 ,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 ,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 ,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 mm。
⏹ 8.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 ,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 10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3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20m 处应能看清号牌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 ,不允许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 ,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员眩目。
⏹ ,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 ,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 1.5 Hz ± 0.5 Hz ,起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若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灯必须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 6m 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本车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8.4前照灯
⏹ ,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
⏹ ;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21259、GB 5948及GB19152的规定。
⏹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8 的要求;并且,同时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 000 cd。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 ,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 0.7H~0.9H (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 0.6H~0.8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 mm。
⏹ ,按照上述方法检验时,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不允许大于 0.7H ;水平位置要求,向右偏移不允许超过 350mm,不允许向左偏移。
⏹ ,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85H~0.95H(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 ,对其他机动车为 0.8H~0.95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 ,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mm ,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 350mm 。
⏹ 8.5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 8.5..1.2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 m、离地高 1.2 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 7 kW 以下的摩托车为 80 dB(A)~112 dB(A),对其他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
⏹ ,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5℃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08的表1规定的V-o级。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 ;其他汽车应装有燃料表(对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可充电储能系统[RESS]低电量显示装置),并能显示水温(或水温报警信息)、机油压力(或油压报警信息)、电流(或电压、充电指示信息)、车速、里程等信息;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还应能显示气压。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应完好,规定信息的显示功能应有效、内容应准确。
⏹ 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若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者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如危险报警信号线路、行驶记录仪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还应设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以便必要时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的连接。
⏹ ;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拨;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的有关规定。
⏹ 注:视同行驶记录仪的卫星定位装置,其行驶记录功能应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的有关规定。
⏹ 8.5.6汽车装备的其他电气设备(包括相关管理部门为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驾驶人驾驶行为而加装的监控装置/系统等),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
⏹ 75%~90% 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3 MΩ ;相对湿度在 90% 以上时不应小于 1 MΩ。
⏹ ,距地面不应超过7m,且在最高点应有弹性限位。当集电头距地面高度在4.2m~6.0m范围内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
⏹ ,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 80 N~130 N 范围内调节,行驶中集电头在触线上滑行不应产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器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 ,能接触到的车门口周边的扶手杠)应该和车体金属结构绝缘或用绝缘材料制成,使用1000V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在任何时候应不小于0.6 MΩ,或者在车门打开操作时,实现整车高压电路系统与供电线网的断路互锁。
⏹ ,接地链应可靠地接触地面。
⏹ ,应具有绝缘防护层。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应有带绝缘结构的安全绳,安全绳的牵引断裂负荷不低于10 kN。
⏹ ,当集电杆拉紧弹簧断裂后,集电杆在车辆左右偏线位置自由下降,在其最低高度距地面2.5 m的位置应有限位装置。
⏹ ,至少应经过两次有意识的不同的连续动作,才能完成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
⏹ ,车辆一旦到达漏电临界值,报警器能发出明显的光或声的报警信号。
9.行驶系
⏹ 9.1轮胎要求
⏹ 1.6mm ,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3.2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mm 。
⏹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 ,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
⏹ ,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
⏹ ,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 ,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 ;其他车轮如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 9.2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 9.3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 总质量不大于 3500 kg 的汽车不应大于 5 mm ;摩托车不应大于 3 mm ;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 8 mm 。
⏹ 9.4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的机动车,其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 9.5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 9.6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允许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允许有变形或残损。钢板弹簧不允许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同一轴上的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相同,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允许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允许拼焊或残损。
⏹ 9.7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允许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 9.8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且轴荷不大于 1500 kg 的乘用车,其悬架特性应符合 GB 18565 的有关规定。
⏹ 9.9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
⏹ 9.10车架不应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 9.11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 9.12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10.传动系
⏹ 10.1离合器
⏹ ,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允许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 ,踏板力不应大于 300N(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应大于 350N),手握力不应大于 200N。
⏹ 10.2变速器和分动器
⏹ ,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应有效,不允许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当变速器换挡装置处于“P”挡(驻车挡)或“N”挡(空挡)时方可起动发动机(具有自动起停功能时在“D”挡(驱动挡)也可起动发动机);并且,变速器换挡装置换入或经过“R”挡(倒车挡),以及由 “P”挡位置换入其他挡位时,必须通过驾驶员的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完成。
⏹ ,则应布置在换挡杆附近易见部位或仪表板上。
⏹ ,应在挡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 ,且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仅通过驾驶员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够实现转换。
⏹ 10.3传动轴
⏹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允许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允许有裂纹和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他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 10.4驱动桥
⏹ 驱动桥壳、桥管不允许有变形和裂纹,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不允许有异响。
⏹ 10.5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即当其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及所有半挂牵引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24545的要求,其调定速度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允许大于100km/h,对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允许大于90km/h。
⏹ 10.6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 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110%。
⏹ 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 11车身
⏹ 11.1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 11.2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附加安全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 11.3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规定。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不允许采用双层客车的结构。
⏹ 11.4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摩托车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车身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外部零部件布置应符合GB20074的规定。
⏹ 11.5汽车驾驶室和乘客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2006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性应达到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或B级的要求。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级的要求。
⏹ 11.6车门和车窗
⏹ ,不允许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 ,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
⏹ ,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如果车门始终能从车内开启,则允许从车外锁住车门。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800 mm。
⏹ ,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员座位附近驾驶员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其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 GB 9656 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40 km/h 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不大于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5mm的中空钢化玻璃。
⏹ ,前后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 70%,其他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 ,不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允许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并且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对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该车门只能在车辆静止状态下打开,并且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
⏹ ,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允许设置车窗(但驾驶员或随车人员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 ,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上升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
⏹ 11.7驾驶员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其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后平面(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不大于900mm,对其他货车应不大于450 mm。
⏹ 11.8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均匀分布,不允许因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乘用车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不应超过车长的25%。车长小于6m的乘用车不应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客座椅、校车的儿童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儿童座椅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截面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客车的车组人员座椅若为折叠座椅,应固定可靠并用适当方式清晰标示该座椅仅供车组人员使用,且座垫深度和座垫宽均应不小于400mm;如位于踏步区域,车组人员离开座垫时座椅应能自动回到折叠位置,并确保此时座椅毗邻的通道(或引道)宽度符合相关规定。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儿童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不小于420 mm和50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1200 mm。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13057的规定。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不允许在厢体左侧(按车辆前进方向)设置车门。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员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不大于1000mm。
⏹ 11.9专用小学生校车和专用幼儿校车应至少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小学生校车,当小学生座位数超过40 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幼儿校车,当幼儿座位数超过20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分别布置在车辆前部、中部或后部靠近通道处。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24406的要求。
⏹ 11.10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 450mm(若确因结构限制,局部宽度可小于450mm,但不应小于350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18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不应小于 350mm,卧铺不允许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 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 750mm。
⏹ 11.11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并保证在不翻转或拆卸任何部件的情况下,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
⏹ 11.12车长大于 7.5 m 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 300 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 40 kg/m2。
⏹ 11.13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公共汽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应大于 400mm ;若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允许大于 430mm 。车长大于等于 6 m 的其他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应大于 430mm 。对专用小学生校车,在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不大于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不大于250mm。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应有防滑功能,前缘应清晰可辨,有效深度(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0mm。
⏹ 11.14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货箱的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货箱应在外部易见且不易磨损位置设置标有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永久性标识。
⏹ 11.15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mm。
⏹ 11.16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 11.17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上应设有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 11.18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车厢举升状态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现象。
⏹ 12安全防护装置
⏹ 12.1汽车安全带
⏹ ,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 ,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 ,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 ,但至少有一个座椅能使用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 12.2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 GB 15084 的规定,摩托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摩托车除外)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7352 的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8447.1的规定。机动车(不带驾驶室的摩托车除外)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 m以内的交通情况;对于汽车列车,当所牵引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时,牵引车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延长支架)以保证其后视镜的视野仍满足要求。专用小学生校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后窗玻璃后下方地面上长3.6m、宽2.5m 范围内的情况,并且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观察到车内乘员的活动。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到车辆周围的交通状态。
⏹ 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车前还应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以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 1.5 m 、宽 3 m 范围内的情况。
⏹ ,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 1.8 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 12.3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 ,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 ,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 12.4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 12.5对装备有辅助正面和/或侧面防撞安全气囊系统的汽车,驾乘人员如已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正确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在发生正面或侧面碰撞时不应由于安全气囊系统未正常展开而遭受不合理伤害。
⏹ 12。6乘用车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 12.7应急出口
⏹ 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 6 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员门,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应急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客车相关标准的规定。
⏹ 1250 mm,净宽不应小于 550 mm;但对车长不大于7m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不应小于 1100mm,且若自门洞最低处向上400mm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 300mm。
⏹ ,向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若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不小于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不小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 300 mm ,不足 300 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
⏹ ,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 ,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必须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不应大于1800mm。
⏹ ,且能内接一个 400mm×600mm(对车长不大于7m的客车为330mm × 500mm)的椭圆;若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350mm×1550 mm、四角曲率半径不超过250mm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 ;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 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符合规定的、能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的工具,且该工具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 ,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 ,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10mm。
⏹ 12.8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 ,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允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允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
⏹ ,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 mm 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 200 mm 以上。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 300 mm 以上。
⏹ 6 m 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不应小于 600 mm ,距客车后端面不应小于 300 mm 。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 12.9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 ,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 ,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 ,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高压管路应采用液化石油气专用管路。车用液化天然气钢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不允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
⏹ ,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 ,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允许小于100 mm;当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在100 mm~200 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 ,阀门渗漏的气体不应进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 mm。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允许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
⏹ ,应用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不应小于250mm,通气总面积不应小于450mm2。
⏹ ,应能保证钢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 ,阀体不允许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内。
⏹ ,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 ,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线。
⏹ ,不允许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能看得见且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 ,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管路气密性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 12.10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不大于15°)和正下方;客车的排气尾管若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 12.11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 13365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允许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不得小于150mm;罐体顶部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装备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必须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
⏹ 12.12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其性能、结构和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员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员座椅。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员报警。
⏹ 12.13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 GB 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 12.14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前保险杠。
⏹ 12.15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 12.16机动车的货箱或其他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
⏹ 12.17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 12.18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 800 mm。
⏹ 12.19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 12.20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 12.21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 3500 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11567.1 的规定。
⏹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 GB 11567.2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 12.22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应符合GB 20075的规定
⏹ 12.23三轮汽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 80 ℃ 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 12.24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 GB 10395.1 的规定。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 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 13.1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
⏹ 13.2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 13.3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规定的 Y07 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
⏹ 13.4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
⏹ 13.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便于使用。
⏹ 13.6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 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 14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 14.1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 14.2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员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 14.3加装的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应间隙适当,操纵灵活、方便,无阻滞现象。
⏹ 14.4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500N时,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不应大于300N。
⏹ 14.5加装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及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刚性固定。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应开关自如,功能可靠,不会因振动和其他外力条件而自行开关;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操纵轻便、锁止可靠,操纵力不应大于200 N。
⏹ 14.6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 14.7残疾人专用汽车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 参 考 文 献
⏹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⑶ 香港《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 ⑷ 新加坡《道路交通(机动车,灯光)规则》
⏹ ⑸ 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 ⑹ 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 ⑺ GB/T 5359.1—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 车辆类型
⏹ ⑻ GB 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 ⑼ GB/T 21055—2007 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
⏹ ⑽ GB 24315-2009 校车标识
⏹ ⑾ 欧盟指令《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roadworthiness tests for motor veh icles and their trailers》(96/96/EC)
⏹ ⑿ 国家标准统一宣贯教材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理解与实施
五.主要修订内容
⏹ 与GB7258-2004相比,标准修订送审稿(第二稿)的主要修订内容有:
⏹ 1、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除有轨电车以外的上道路行驶的所有其他机动车。
⏹ 2、修改了机动车和汽车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将原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合成为摩托车,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适应;同时,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特型机动车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公共汽车、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轻便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以使标准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标准相关条款适用的主体。
⏹ 3、细化了车辆识别代号的相关要求:
⏹ ——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要求和可视认性要求;
⏹ ——从便于交通警察在注册登记和路面执勤执法时严格管理出发,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永久保持的、能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要求;
⏹ ——为便于更好地打击盗抢机动车违法行为,增加了“乘用车至少还应在6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具有ECU单元的乘用车,其ECU应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或能通过电子接口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等要求;
⏹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
⏹ 4、提高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 ——对于大中型客车,规定: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规定;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车长大于9m的客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且所有车轮均应使用子午线轮胎;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所有专用校车还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和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等安全装置;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
⏹ ——对于重中型货车,规定: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其照明面积都应有不小于一个以80 mm为直径圆的面积;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规定其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所有车轮均应使用子午线轮胎,且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符合规定的橙色反光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应符合相应的特殊要求。
⏹ 5、加严了客车(特别是公共汽车)站立人数核定、防火及安全逃生等方面的要求:
⏹ ——对设置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其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按每人不小于0.125m2计算,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
⏹ ——客车发动机舱及其他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5℃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08表1规定的V-o级,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 ——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性应达到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或B级的要求,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为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级材料;
⏹ ——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 ——客车乘客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车外开启,且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800 mm;但若车门始终能从车内开启,则允许从车外锁住车门;
⏹ ——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应在驾驶员座位附近驾驶员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 ——车长大于等于 6 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员门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
⏹ ——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不大于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5mm的中空钢化玻璃,用于击碎玻璃的工具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且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 ——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 6、从卧铺客车主要是作为长途运行的公路客车这一属性出发,进一步加严了其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 ——将卧铺客车的侧倾稳定角限值由“空载静态时向左和向右均不允许小于32°”调整为“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载荷状态及测试方法进行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均不允许小于28°”;
⏹ ——规定卧铺客车的所有车轮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 ——明确规定卧铺客车的卧铺不允许设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且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800mm;
⏹ ——规定卧铺客车的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且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不允许超过30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不允许超过36人。
⏹ 7、明确规定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不允许采用双层客车的结构。
⏹ 8、明确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且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均应小于等于200mm;同时,规定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员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不大于1000mm,以从设计和制造上避免摩托车超员、防止摩托车“汽车化”。
⏹ 9、适当调整了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的行车制动性能要求,增加了部分汽车后轴制动力的限值规定,并适当放宽了台式检验在用车制动性能时的制动力平衡要求。
⏹ 10、增加了车辆尾部标志板的相关规定,细化了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以期大大提高夜间等能见度条件下货运车辆的可视认性。
⏹ 11、细化了载客汽车乘客座椅和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并规定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货箱应在易见且不易磨损位置设置标有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永久性标识、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厢部位不允许设置车窗、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不允许在厢体左侧(按车辆前进方向)设置车门,以期为加强货车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 12、增加了乘用车应装备驾驶员和前排乘员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应能可靠固定儿童座椅的要求及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要求,以期更好地保证驾乘人员尤其是乘车儿童的安全;此外,对自动变速器的性能要求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自动变速器的设计和选用。
⏹ 13、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以期更好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
⏹ 14、增加细化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以使机动车所有人更清楚地了解机动车实际安全性能和运行安全要求,更好地保证行车安全。
⏹ 15、增加了教练车和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 16、删除了GB7258-2004的附录A至附录F(关于检验方法的相关附录),以避免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相矛盾。
六.与相关标准需要协调的事项
⏹ GB7258修订送审稿的某些条款与某些现行国家标准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标准保证标准之间的协调,主要有:
⏹ 1、GB7258修订送审稿从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细化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可视认性及数量等相关要求,与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建议同步修订GB16735,以使两个标准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2、GB7258修订送审稿规定,客车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载荷状态和测试方法测试侧倾稳定角。目前客车相关标准中,仅有GB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对M2类和M3类中的Ⅰ级、Ⅱ级和Ⅲ级单层客车(不包括卧铺客车、学童客车和专用客车)的侧倾稳定性测试方法做了规定,GB/T19950-2005《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对双层客车的侧倾稳定性测试方法做了规定,GB/T16887-2008《卧铺客车结构安全要求》规定侧倾稳定性应符合GB7258的规定,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B24407-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则未对M2类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不含卧铺客车)、专用小学生校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加以规定。因此,建议修订GB/T16887-2008、GB18986、GB24407等相关标准,明确相关类型客车的侧倾稳定性测试要求;其中,考虑到加强卧铺客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需要,卧铺客车侧倾稳定性测试方法制修订必须与GB7258修订同步进行。
⏹ 3、GB7258修订送审稿对货车和挂车典型车型的粘贴式样做了规定,但与国家标准《货车和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考虑到GB7258修订送审稿中典型车型粘贴式样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自2008年起实施以来效果显著,建议修改GB23254-2009,删除典型车型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的要求。
⏹ 4、GB7258修订送审稿规定,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的规定,但GB/T17578-199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只适用于车长大于7m的单层城市客车、长途客车(座位车)和旅游客车。建议尽快修订GB/T17578,扩大其适用范围,强化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
⏹ 5、GB7258修订送审稿对客车(特别是公共汽车)应急出口的形式、防火要求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与国家标准《客车结构安全要求之间》(GB13094-2007)等客车标准之间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如应急门设置、公共汽车应急窗设置、客车线束等要求,建议修改GB13094-2007相关条款,以保证符合GB13094的新出厂客车能符合GB7258的规定。
⏹ 6、GB7258修订送审稿对汽车安全带、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儿童座椅固定装置等装置的配置要求及实施过渡期要求做了规定,其中部分内容及实施过渡期要求与已报批的《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 固定点及上固定点系统》、《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等三项国家标准不尽一致,为避免标准之间出现矛盾的地方,建议暂停上述三项标准报批稿的审核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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