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
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ata collec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vehicles periodic emissions inspection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 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整体框架 2
5 功能要求 3
6 传输要求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信息采集数据结构 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其他信息采集数据结构 28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信息传输数据结构 2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大气污染,推 动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数据共享, 规范数据采集和传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框架、软件功能和数据采集传输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常州市机动车 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框架、软件功能和数据采集传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的信息采集传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vehicle emissions inspection agency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开展汽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及排放定期检验工作, 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3.2
设备软件 inspection equipment control software
按照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相关要求,安装在检验设备上,用于控制设备完成检验工作的控制软 件。
3.3
机构软件 inspec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oftware
用于管理记录汽车排放检验信息,实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检验数据的软件系统。 3.4
监管软件 management end supervision software
实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检验机构实时共享检验数据,并对检验进行监督的软件系统。 3.5
生态环境业务专网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etwork
按照 HJ 460 的相关要求,由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用于连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
直属单位的“三层四级”网络, 为生态环境业务运行、数据传输交换和网络通信提供统一服务的网络平 台。
3.6
交换节点 switching node
生态环境业务专网参与环境信息传输交换的各级节点。按树状结构来定义各交换节点之间的关系。 上一级交换节点是下一级交换节点的父节点, 下一级交换节点是上一级交换节点的子节点。
部级交换节点, 即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节点,是各省级交换节点的父节点。
4 整体框架
检验数据采集传输从下至上分为检验机构(设备软件、机构软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软件、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业务专网) 三个层次。检验机构通过专用网络与监管软件进行数据传 输,监管软件通过生态环境业务专网逐级传输到达部级交换节点, 如图 1 所示。
5 功能要求
5.1 设备软件
5.1.1 安装要求
安装设备软件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除安装操作系统、一套设备软件及必要的安全软件外,避免安 装备份、训练及其他与检验无关软件。
5.1.2 功能要求
5.1.2.1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自动控制排气污染物测量、车载诊断系统 (OBD)检查并记录相关过程数据的功能。
5.1.2.2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采集记录检验设备自检、检查记录的功能, 检验设备包括气体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气体流量分析仪、转速计、气象站、OBD 诊 断仪等,检验数据中污染物检验过程数据应如实按照仪器的分辨力精度采集并存储记录到数据库,中间 计算过程不进行修约,检测结果修约到与对应标准限值相同的有效位数,加载减速轮边功率应保留至小 数点后一位,数据为负数或零的如实存储记录。
5.1.2.3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车辆检验、响应指令、设备自检和检查等 功能, 完整准确地上传检验时间起止数据、检验和检查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数据,检 验过程中应实时反馈检验数据和状态,满足检验监督要求。
5.1.2.4 检验设备自检未通过、设备检查异常的, 设备软件应锁止。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氧浓度异 常、过程数据不完整、采样气体低流量、泄漏、集气管低流量、环境信息异常、发动机转速异常、测功 机吸收功率异常、转鼓线速度异常等) 的,设备软件应及时提示检验人员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终止 检验。
5.2 机构软件
5.2.1 信息管理
机构软件应具有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检验报告、标准物质、检验耗材等信息 的维护管理功能。
5.2.2 检验记录查询
机构软件应具有检验记录查询功能, 能查询历史检验记录。
5.2.3 联网核查
机构软件应具有联网核查功能,能查询车辆环保违规、排放召回、车辆终端联网状态及车辆维修等 记录。
5.2.4 外观检验
5.2.4.1 机构软件应具有外观检验录入功能,登记人员可以按行驶证、外观检验单填写登记信息。软 件应具备自动调取车型参数功能,如变速器型式、最大总质量、基准质量、发动机功率、进气方式、驱 动方式、额定转速等。
5.2.4.2 机构软件应具有记录检验车辆随车清单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核验结果的功能。
5.2.4.3 机构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要求的检查车辆车况是否适合进行检验,并判断 是否能进行工况法检测的功能, 如由人工判断选择的,软件应记录。
5.2.5 OBD 检查
机构软件应具备与检验设备控制软件通讯功能,接收 OBD 检查结果和过程等信息。
5.2.6 污染物排放检测
机构软件应具备与设备软件通讯功能,可向设备软件传递检验开始、中止、标定自检等指令,可传 递车辆参数、接收返回的检验过程、结果数据。
5.2.7 检验方法和限值
5.2.7.1 车辆外观检验信息录入后,机构软件应自动为车辆分配检验方法和限值, 如由人工引导分配 的,软件应记录。
5.2.7.2 检验方法包括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加载减速法、自由加速法、瞬态工 况法及林格曼黑度法,限值包括一氧化碳限值、碳氢化合物限值、氮氧化物限值、光吸收系数、过量空 气系数、轮边功率等。
5.2.8 设备软件版本记录
机构软件应记录设备软件版本,如设备软件确有需要进行升级,应记录每一次升级的内容和版本号, 如发现设备软件存在无记录改动程序文件、变更配置的应提示预警。
5.2.9 检验报告打印
机构软件按要求上传完整的检验数据,接收到监管软件返回的检验报告编号后打印检验报告,检验 数据中污染物检测结果为负数或零的,报告打印为“未检出”。
5.2.10 设备检查
机构软件应具备按 HJ 1237 要求对检验设备进行设备检查与校正的功能。
5.2.11 数据保存和共享要求
5.2.11.1 机构软件应记录和保存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人员、车辆、外观检验、OBD 检查过程数 据及结果、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数据及结果、设备检查和校正信息等检验信息,数据项目符合附录 A 要求, 标准物质、设备检定(校准) 及维修保养等信息的数据项目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数据的保存期 限不小于 10 年,并符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5.2.11.2 机构软件应具备与监管软件联网功能,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数据项目符合附录 A 要求, 并符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5.2.12 视频与图片
5.2.12.1 监控视频应覆盖每天设备启动至关机的全部过程,清晰连贯记录检验设备启动、自检、检定 (校准)、车辆排放检测、检验设备待检测、系统关机等。
5.2.12.2 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视频应保持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 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检测线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内容应连贯清晰记录并 保存。其他细节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5.2.12.3 对排气污染物检测、外观查验过程中拍摄的污染物控制装置照片或视频,应通过外观检验设 备自动传输至机构软件。
5.2.12.4 视频文件、图像文件名称命名由软件自动生成,检验数据、视频文件、图像文件应关联,图 片随检验数据一起上传至监管软件,图片格式分辨率以及视频是否上传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 行。
5.3 监管软件
5.3.1 检验机构管理
监管软件对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设备及检验人员等信息进行记录, 并为检验机构、检测线和检 验设备进行唯一编号,同时具备暂停向检验机构返回检验报告编号的功能。
5.3.2 检验数据管理
监管软件应具备检验数据的管理分析功能,对存在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数据异常等情况的检验记 录标注提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外观检验不规范;
b) 取样管探头插入排气管不规范;
c) 视频或图片不符合要求;
d) 检验使用的参数(基准质量、检测方法、适用限值、环境参数)不准确;
e) 检验机构质量控制环节(如设备自检、设备检查、设备检定有效期、标准物质有效期) 不规范; f) 检验过程数据不完整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过程数据计算结果;
g) 车辆换站检验、车辆短时间内重复检测、检测方法、检测限值由人工选择。
5.3.3 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编号
5.3.3.1 完整的检验数据包括车辆信息、环境参数、外观检验、OBD 检查结果、OBD 检查过程数据、 排放检验结果数据、排放检验过程数据、燃油蒸发检测结果(如适用)、检验视频、检验照片和检验设 备信息等。
5.3.3.2 监管软件在确认接收到完整的检验数据后(视频可选),生成并返回接收凭证,接收凭证代表 监管软件已接收到检验数据, 以唯一的检验报告编号形式表示,编码信息包括行政区划代码、检验机构 联网顺序号、监管软件收到检验数据的时间、监管软件自定义编码。编码规则如下:
——第 1-6 位: 行政区划代码;
——第 7-8 位: 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
——第 9-20 位: 监管软件收到检验数据的时间,如 160902153548 表示 2016 年 9 月 2 日 15 点 35 分 48 秒;
——第 21-24 位:监管软件自定义编码。
检验数据不完整的不返还接收凭证,应提示机构软件重新上传,重新上传的要求应符合省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要求。
5.3.4 车辆违规记录
监管软件应具备环保违规记录功能, 对涉嫌环保违规车辆进行记录。
5.3.5 集中超标车型
监管软件应按 GB 18285 和 GB 3847 要求记录集中排放超标的车型车辆,并将记录实时传输交换,
记录编号规则如下:
——第 1-2 位:“CX”;
——第 3-8 位: 6 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第 9- 12 位: 4 位年份;
——第 13- 14 位: 2 位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
——第 15- 17 位: 3 位记录顺序号。
5.3.6 数据传输
监管软件应按第 6 章要求,将数据定期存入生态环境业务专网交换节点,同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实 现车辆检测、车辆维修等信息的共享。
6 传输要求
6.1 检验机构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检验机构应实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交换, 上报数据项目符合附录 A 要求。
6.2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需要数据传输的,周期和交换内容由省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确定。
6.3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到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到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数据传输按照附录 C 进行,周期不低于每日一 次。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信息采集数据结构
采集信息包括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人员、车辆、外观检验、OBD 检查过程数据及结果、 污染 物排放检测过程数据及结果、设备检查和校正等信息,具体见表 A. 1~表 A.42。
表 A.1 检验机构信息
附
录 B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其他信息采集数据结构
其他信息包括检验设备检定和维修更换、标准物质信息等,具体见表 B.1~表 B.3。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信息传输数据结构
信息传输应包括表 C.1~表 C.16 所列数据项目, 并符合数据规范要求。类型约束如下: 字符(N)表示数据项目为字符型, 长度为 N;
日期表示数据项目精确到日,格式为 YYYYMMDD,如 20200513;
时间表示数据项目精确到秒,格式为 YYYYMMDD24hmmss,如 20200513102630; 数值(M ,N) 表示数据项目为数值型,M 为小数点前位数,N 为小数点后位数。
表 C.1~表 C.16 可通过设定 FLAG 为 N 、U 、D 以标记该条数据为新增、更新或者删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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