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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2-07-11 | 3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285-2018


代替 GB18285-2005、HJ/T240-200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为准。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验项目 ........................................................................................................................................4


5 检验流程和要求 ............................................................................................................................4


6 外观检验 ........................................................................................................................................7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8


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


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10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 11


11 标准实施 .................................................................................................................................... 1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


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


法)》(GB18285-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的修订。参考了《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


要求》(HJ/T289-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


-2006)、《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1-2006)、《点燃式发


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396-2007)、《车用压燃式、气体


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 437-2008)、《轻型汽车车


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HJ 500-2009)。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


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


汽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


与《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05)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外观检验、OBD 检查、燃油蒸发检测等内容;


—增加检验项目和检验流程;


—增加检测记录项目和检测软件要求;


—明确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


—调整污染物排放限值。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和法规与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9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5 月 0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GB18285-2005 和 HJ/T240-2005


同时废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


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


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


Ⅳ阶段)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 1 类、M 2 类和 N 1 类汽车。


3.2


M 1 、M 2 和 N 1 类车辆 vehicle of category M 1 ,M 2 and N 1


按 GB/T 15089 规定:


M 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 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


2


载客汽车。


N 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汽车。


3.3


重型汽车 heavy-duty vehicle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


3.4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


指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5


汽车排放检验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


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3.6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inspection for new produced vehicle at end of 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3.7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3.8


在用汽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


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3.9


监督抽测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


行的抽检。


3.10


最大设计总质量 maximum mass


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11


基准质量 reference mass RM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3.12


当量惯量 equivalent inertia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的平动惯量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总惯


性质量。


3.13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emission pollutants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


3


(NO x )。氮氧化物(NO x )质量用二氧化氮(NO 2 )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浓度以


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 汽油:C 1 H 1.85 ,


— 液化石油气(LPG):C 1 H 2.525 ,


— 天然气(NG):CH 4 。


3.14


体积浓度 volume concentration


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浓度以 ―%‖表示;


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浓度以―10 -6 ‖表示,体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进行换


算;


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浓度以 ―10 -6 ‖表示。


3.15


额定转速 rated engine speed


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曲轴转速,r/min。


3.16


怠速工况与高怠速工况 idle and high idle conditions


怠速工况指汽车发动机最低稳定转速工况。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


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


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 控制在本标准规


定的高怠速转速下。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200r/min,重型车的高


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200r/m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3.17


过量空气系数(λ)excess air coefficient(λ)


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3.18


简易工况法 simple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指本标准附录 B、C 和 D 规定的测试方法。


3.19


气体燃料 gas fuel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20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 可消耗的燃料;


—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3.21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3.22


4


单一燃料汽车 mono-fuel vehicle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3.23


车载诊断 OBD 系统(OBD system)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


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


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3.24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指《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国环规大气[2016]3


号)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


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


4 检验项目


4.1 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


4.2 新生产进口车入境检验时按表 1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要求。


5 检验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5.1.1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有下线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


5.1.2 生产企业应完成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应至少按照车型年产量


的 1.0%进行抽测,最小抽查数量为 15 辆/年,年产量不足 15 辆的车型,每辆车均应进行


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可在附录 B、C、D 中选择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


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


5.1.3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流程见图 1。检验信息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


5


5.1.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下线环节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以及排气污染物检


测等全部检验内容。外观检验重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


5.1.5 对于进口车应在入境前完成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并将检验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


6 外观检验


6.1 新生产汽车下线


6.1.1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是否一致。


6.2 注册登记


6.2.1 查验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8


6.2.2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一致。


6.3 在用汽车


6.3.1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2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3 检查燃油蒸发控制系统连接管路的连接是否正确、完整。如果发现有老化、龟裂、破


损或堵塞现象,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对单一燃料的燃气汽车不需要进行此项检验。


6.3.4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


如发现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5 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 OBD 系统。


6.3.6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


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应标注。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


夹杂异物。


6.3.7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7.1 新生产汽车下线


7.1.1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进行通讯检查,确认 OBD 系统通讯工作正常


方可出厂。


7.2 注册登记


7.2.1 检查车辆的 OBD 接口是否满足规定要求,OBD 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


7.3 在用汽车


7.3.1 对配置有 OBD 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连接 OBD 诊断仪进行 OBD


检查。在随后的污染物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 OBD 诊断仪。


7.3.2 OBD 检查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


码、MIL 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F 进行。


7.3.3 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


间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


OBD检查不合格。如果诊断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对车辆充分行驶后


进行复检。


7.3.4 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


7.3.5 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


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


7.3.6 对要求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装置的通讯是否正常。


7.3.7 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


格。


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1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9


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


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结果不得


超过 8.1.2.2~8.1.2.5 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排放检测,但应证


明其等效性。


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


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新定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测试应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进行,车辆应具备明显


可见的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切换开关,方便切换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


模式下正常运行(包括怠速),便于进行排放测试,且开关位置应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说明。


8.1.2 注册登记和在用汽车


8.1.2.1 一般规定


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


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


如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则应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若测试过程中发动机自动熄


火自动切换到纯电模式,无需中止测试,可进行至测试结束。


8.1.2.2 双怠速法


按附录 A 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2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8.1.2.3 稳态工况法


按附录 B 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3 规定的排放限值。


8.2 结果判定


8.2.1 如果检测结果中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限值要求,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


8.2.2 如果双怠速法过量空气系数超出 8.1.2.2 中要求的控制范围,也判定车辆排放检验结


果不合格。


8.2.3 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


如果 OBD 检查不合格时,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


8.2.4 检验完毕后,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G。


8.2.5 排放检验过程中,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


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


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


9.1 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时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及判定 OBD 检查(如适用)、排


气污染物检测信息和过量空气系数(λ)检测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和保存外观检验信


息。应将标准中要求进行的仪器检查及检定(含校准)结果自动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便


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询。记录和保存的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F 和附录 H 中所列的内容。


如果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负数或者零时,应记录为“未检出”。


9.2 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检验信息。


9.3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 G 和附录 H 规定的内容,实时或按规定周期向上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检验信息。


9.4 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 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 10 年。


9.5 检验(含 OBD 检查)中,如果发现某一车型车辆排放集中出现超标现象,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填写《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表》(附录 G)并上报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应将记录信息通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交通管


11


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9.6 汽车生产企业的下线检验信息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时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


依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报送。


9.7 进口车的下线检验信息应在入境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报送。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10.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汽车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应符合


本标准要求。


10.1.1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a。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 500 万辆


以上,或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


城市,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 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10.1.2 同一省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采用本标准规定的不同方法的检测结果各


地应予互认。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 b 的,则应符合限值 b


要求,测量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臭氧污染状况采用附录 E 中所规定的方法,对车辆的燃


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检测。


10.1.3 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用油品,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


的车辆,在维修后,应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


10.2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的监督抽测,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


修地和实际道路上进行。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污染物检测和 OBD 检查、污染控制装置查


验和随车清单核查等内容。


采用双怠速法等对车辆进行监督抽测时,可采用本标准规定限值的 1.1 倍进行判定。


10.3 注册登记检验应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符合免检的车辆,按照


免检有关规定执行。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进行,但至少要进


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 OBD 检查(如适用)。


10.4 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


的车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11 标准实施


11.1 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


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


进行。


11.1.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11.1.2 注册登记、在用汽车 OBD 检查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仅检查并报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11.1.3 全国范围实施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b 具体时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1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检验标准废止。


12


11.3 本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